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晓毅与黄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毅,黄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09号原告:杨晓毅。委托代理人:范健龙,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允忠。原告杨晓毅诉被告黄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晓毅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清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