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法定代表人费瑞林,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丹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支付违约金60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71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恢8号。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600000元人民币后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同时结清,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9710元,由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7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刘顺武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