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陆英(英文名 LU YING)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41号罪犯陆英(英文名LUYING),女,49岁(1966年9月20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JX154418,出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研究生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50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驱逐出境。陆英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高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陆英的减刑建议,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玉梅、助理检察员胡雪乔,以及执行机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警官田佳、王晓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陆英及证人徐宏、薛文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陆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陆英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陆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和程序违法,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对陆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陆英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徐宏、薛文谊的证言;(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陆英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集体评议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陆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女子监狱的减刑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东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