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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竺鑫鑫与宋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鑫鑫,宋浙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223号原告:竺鑫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商国东,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浙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竺鑫鑫诉被告宋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竺鑫鑫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竺鑫鑫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竺鑫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竺鑫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柯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