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爱东与严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东,严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东,男。被执行人:严爱华,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01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爱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爱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爱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