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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爱东与严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东,严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张爱东,男。被执行人:严爱华,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01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爱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爱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爱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