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安徽鑫鹏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鹏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安徽鑫鹏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王同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允,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雪梅,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定代表人:马宗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鹏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鑫鹏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鑫鹏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安徽鑫鹏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芝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