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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5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花枝与被告汤春香、济源市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花枝,汤春香,济源市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132号原告刘花枝,女,1943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家伟,系原告儿子。被告汤春香,女,1971年2月4日出生。被告济源市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仁洲,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东街69号。代表人崔世安,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花枝与被告汤春香、济源市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花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花枝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奇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银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