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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6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1126民初36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凤阳县农机销售部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王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