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6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1126民初36号原告: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凤阳县农机销售部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王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