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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学温与李广金、栾保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温,李广金,栾保龙,栾庆昌,李广勇,李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李学温,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广金,男,汉族,农民。被告栾保龙,男,汉族,农民。被告栾庆昌,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广勇,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爱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温与被告李广金、栾保龙、栾庆昌、李广勇、李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温于2016年2月1日撤回了对被告李广金、栾保龙、栾庆昌、李广勇、李爱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温撤回对被告李广金、栾保龙、栾庆昌、李广勇、李爱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学温负担。审 判 长  肖宝昌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