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学温与李广金、栾保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温,李广金,栾保龙,栾庆昌,李广勇,李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李学温,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广金,男,汉族,农民。被告栾保龙,男,汉族,农民。被告栾庆昌,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广勇,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爱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温与被告李广金、栾保龙、栾庆昌、李广勇、李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学温于2016年2月1日撤回了对被告李广金、栾保龙、栾庆昌、李广勇、李爱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温撤回对被告李广金、栾保龙、栾庆昌、李广勇、李爱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学温负担。审 判 长 肖宝昌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