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魏素娇诉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素娇,江县人民政府,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1行初3号原告魏素娇。委托代理人金鹏,湖南都庞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德荣,县长。第三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素娇诉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魏素娇以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改变了行政行为,原告已如数领取了抚恤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已如数领取了抚恤金,其诉请已经实现,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素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素娇负担。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周文静人民陪审员 杨丽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