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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雪菊与郑洪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菊,郑洪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604-1号原告:刘雪菊,农民。被告:郑洪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业务部负责人:赵峰,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阜桥区长虹小区公建***号楼。原告刘雪菊诉被告郑洪义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郑洪义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郑洪义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留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