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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富平县如意摩托家电销售中心与索武军、郭永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如意摩托家电销售中心,索武军,郭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97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如意摩托家电销售中心,驻富平县车站东段。负责人李清前,任总经理。被执行人索武军,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生,农民,住白水县城关镇梁东祖。被执行人郭永锋,男,汉族,1982年7月8日生,农民,住富平县城关镇盘龙镇龙东祖。申请执行人富平县如意摩托家电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索武军、郭永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5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另一被执行人郭永锋于2015年2月16日给付申请人4050元,并缴纳执行费320元,并承若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欠款24000元,后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索武军偿还申请人26000元(其中,案件款24000元,诉讼费312.5元,下余为迟延履行金);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诉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富平民初字第01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