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庄通杭与庄志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通杭,庄志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00006号原告:庄通杭,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前楼下村福泉路**号。委托代理人:吴旭,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志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信华大楼5楼。负责人:胡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土林,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庄通杭诉被告庄志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庄通杭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通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通杭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长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孔若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