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赵百合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212号原告赵百合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北京市东城区,且本案属于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百合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张丽颖代理审判员 郝玉洁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