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建强与被申请人李岳辉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建强,李岳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督12号申请人黄建强,住湖南省望城县。被申请人李岳辉,住湖南省望城县。申请人黄建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李岳辉承包了长沙市开福区海洋半岛项目建设工程,申请人为李岳辉提供沙石。2015年7月29日,双方就申请人提供的沙石货款进行对账,经双方确认并签订《海洋半岛x栋x栋沙石对账函》,确认合计货款797200元,已付490000元,余欠3072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本院提供对账函一份为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黄建强的支付令申请。本案受理费1969元,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员 刘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