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单旭光与董洪涛、冯益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旭光,董洪涛,冯益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单旭光。被告董洪涛。被告冯益太。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旭光与被告董洪涛、冯益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旭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旭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单旭光负担。审 判 长 祝 武审 判 员 颜士和人民陪审员 王立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