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叶立国与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工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立国,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叶立国,哈尔滨市呼兰区和平街。被执行人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大鹏,职务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劳人仲字(2014)第6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立国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工份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十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4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兴鹏工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