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确民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德金与徐登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金,徐登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确民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金被执行人徐登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登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振宇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执字第004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