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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54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大连虹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虹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489-1号委托代理人郭翠丽,女,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兰考县。委托代理人洪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虹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李晓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楠,女,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田丹丹,女,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虹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春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芝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