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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14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周伟勇与陈汉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40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勇与被执行人陈汉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陈汉儒配偶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于2016年1月28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0000元,其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花园新村7幢1单元401室的房屋已被莲都区法院首封,本院轮候查封,目前等待处置中。其在浙江联众矿业有限公司及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K87**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4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