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志远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21号罪犯李志远,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潞城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黎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以(2012)晋市法刑减字第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82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六次,监狱嘉奖三个。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志远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远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