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雷鑫燕与李永波、林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鑫燕,李永波,林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15号原告:雷鑫燕。委托代理人:郑士兵,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波。被告:林丽娜。原告雷鑫燕与被告李永波、林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永波与被告林丽娜系夫妻。2015年7月31日,被告李永波向原告雷鑫燕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利息及借款期限。该款经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永波、林丽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雷鑫燕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永波、林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