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李某某等与赵某某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人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为共有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执字第8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