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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逸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01号罪犯周逸,男,1978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耒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逸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零七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周逸无法定理由不履行财产刑,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逸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