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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国虎与付国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虎,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95号原告李国虎,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付国强,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现外出无下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虎与被告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付国强下落不明,原告李国虎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7元,退还原告李国虎。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