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国虎与付国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虎,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95号原告李国虎,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付国强,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现外出无下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虎与被告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付国强下落不明,原告李国虎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7元,退还原告李国虎。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