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郭祝加、洪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祝加,洪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郭祝加,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洪路杰,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郭祝加与被执行人洪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路杰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祝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洪路杰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2100元及利息、执行费381元、诉讼费27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