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凉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凉刑初字第662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河北省巨鹿县公安局苏营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10月30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立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红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份,被害人张彦伟在一本家用电器广告杂志上发现一家“星球”电器公司,通过网址、QQ、联系电话,联系上被告人张建立。张彦伟与张建立电话联系需订购20台“现代牌”数字高清液晶电视机,于2012年9月25日、9月26日、?28日分三次从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凉州支行给张建立转入现金29700元,张建立收到货款后,无能力给张彦伟发货,将废旧品电视机冒充新品发给张彦伟。上述事实,由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报案及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2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建立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二、对被告人张建立违法所得29700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宗武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