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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528号原告何某某,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白某某,男,1991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以与被告白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双喜审判员  闫俊华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亚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