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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宿州市海磊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海磊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83号原告:宿州市海磊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宗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茂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浍水路277号。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葆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振龙,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海磊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海磊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海磊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2元,由原告宿州市海磊土石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昌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