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五行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行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五行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姜堰区经济开发区马厂路986号。法定代表人:沙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在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明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松清,该公司员工。原告五行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宇杰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顾明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织造平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建原告新厂区织造钢结构平台工程,工期18日,因原告急于投产完成外贸生产业务,合同特别约定,若被告提前完工则获奖励2万元/日,若被告逾期完工则承担违约金1万元/日。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但未能按约完工,实际逾期18日。原告已按约支付加工款。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金额,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已在合同履行期内完成工程主体部分,延期的是工程枝节部分和变更部分,延期原因系原告图纸变更、材料未到位及现场施工条件不理想,并非被告违约;工程整体于2014年2月17日完工,同年3月10日验收移交。因原告至今未投产,延期未造成原告损失,即使被告违约,违约金应依据原告损失调整,原告无损失,则被告不应承担违约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被告答辩意见,原告补充陈述:被告至2014年2月8日才完成工程主体部分,之后就工程辅助部分继续施工,工程直至同年3月10日正式验收移交。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织造平台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建原告新厂区织造钢结构平台工程,原告提供主材及施工场地,被告自备辅料及工具;工程期限为签约后18个日历日,即2014年1月4日至1月21日,若工程有重大调整可能影响施工进度,双方另签补充协议;若因原告主材原因影响工期,经双方书面确认顺延;若被告提前完工,原告向被告支付2万元/天;若逾期完工,须被告承担违约金1万元/天;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4年1月22日,即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届满次日,被告向原告递交延期申请报告一份,主要内容:因工程量大、工期短、工人春节须回家致劳动力紧缺、工程焊接工艺变更、图纸及材料变更、施工电源及气源不稳定等原因,被告无法按期完工,申请工程延期。原告未予书面回复,但继续提供施工图纸及材料,被告继续施工。2014年2月8日,被告完成工程主体部分,原告经初步检验,向被告出具圆织机平台焊接阶段性检验报告一份,主要内容:根据现场检验,焊缝深度不够,有偏弧脱焊现象,焊接缺陷(1)焊缝长度小于50MM有81处、(2)焊缝间距大于20MM有17处、(3)H型钢碰角未焊接有27处,其中(3)必须整改,其余可协商处理,等。之后被告仍继续施工,原告亦继续提供施工图纸及材料。同年3月10日,工程整体验收合格,被告正式移交原告。另查明:涉案工程加工费计111.929765万元。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双方因加工费尾款及违约金问题多次发函交涉。2015年5月6日,被告诉至本院,要求原告给付加工费8万元,本院于同年7月2日判决原告给付被告加工费8万元、赔偿相应损失。该案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未就违约金提起反诉,本院未作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延期申请报告、原告圆织机平台焊接阶段性检验报告、被告催款通知书及原告答复函、工程验收移交记录单、材料到位情况签单及施工图纸、本院(2015)泰姜开商初字第00045号案卷材料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织造平台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为18个日历日,同时约定工期调整的前提条件及调整方式,并注明若被告提前完工奖励2万元/日、逾期完工承担违约金1万元/日,上述内容表明工程施工期限系案涉合同重要条款,被告知晓原告追求缩短工期的强烈意愿。合同履行中,被告向原告递交了延期申请报告、催款通知书,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圆织机平台焊接阶段性检验报告,上述文件反映被告直至2014年2月8日才完成工程主体部分,其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完工。被告辩称逾期系工程变更及材料未到位所致,因合同就该情形工期调整有明确约定,若原告对工程确有变更且可能影响工期的,被告应在施工期限内要求签订补充协议顺延工期,否则被告有权拒绝变更并按原合同约定履行。被告未按约行使上述权利,其于施工期限届满后要求延长工期,因原告未明确认可,不能认定原告同意变更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在延期申请报告所称工程量大、工期短、春节前劳动力紧缺等,均系其可预见因素,不应作为其逾期的免责理由。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被告继续施工,原告根据其进度继续提供材料、图纸,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影响合同违约条款的效力。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被告于2014年2月8日完成工程主体部分,原告亦仅主张被告逾期至2014年2月8日,本院确定被告逾期时间自2014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8日,计18日。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结合涉案工程加工费价款数额,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4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无实际损失,则不应承担违约金的意见,无证据证明,亦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靖江市喜盈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五行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违约金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其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审 判 长 徐 军代理审判员 俞 春人民陪审员 陆叶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