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董仲和与何永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仲和,何永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董 仲 和 与 何 永 朝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案 执 行 裁 定 书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腾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董仲和,男,1966年8月生,汉族。被执行人何永朝,男,1969年1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仲和与被执行人何永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何永朝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仲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40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何永朝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董仲和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6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8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