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天马工具有限公司、祁建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天马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45号申请人:常州市天马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浦河街。法定代表人祁建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市天马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30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天马工具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22286944,出票日期为2015年02月15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1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天马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善祥审判员  郑 健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