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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冯长青与被告青海前多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青,青海前多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3民初157号原告冯长青,男,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被告青海前多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青与被告青海前多买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长青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长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长青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季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