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永芳与冯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芬,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财保23号申请人张永芬,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冯萍,女,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张永芬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冯萍财产一案,张永芬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案外人陈阔自愿以自有的车牌号为渝AHxx**号小型客车(品牌型号奥迪牌FV7241CVT)一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冯萍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陈阔自有的车牌号为渝AHxx**号小型客车(品牌型号奥迪牌FV7241CVT)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