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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港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67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石卫东,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委托代理人李霞丽,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劲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2013年开始因琐事产生争吵,自2015年5月开始分居至今。现诉请原、被告离婚。被告程某辩称,原、被告相识相恋三年才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婚后感情稳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度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认为双方产生矛盾系因被告以经济来压制原告并经常查看其手机,被告认为系因原告想用被告的退休金供其与前夫的女儿出国读书。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较长时间相处,感情基础牢固,婚后一度感情较���,双方均系再婚且已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实属不易,应珍惜两人之间的缘分。双方产生矛盾的起因无论是原、被告哪一方陈述的理由均系家庭琐事,通过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均可以化解。故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员于劲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葛鉴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