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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2223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扎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扎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2223民初647号原告张京,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县塔子城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扎旗支公司。负责人李景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扎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京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