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22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