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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022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庆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