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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赡养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方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覃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覃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覃某某赡养费3012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