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廉某、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瓦刑初字第1052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廉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侮辱罪于1996年1月2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4月16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2月28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曾因犯窝赃罪、脱逃罪于1996年2月7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7年7月30日被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5)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廉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凤舞、代理检察员郭成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廉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廉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事实有:1.2015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廉某伙同张某某驾车来到瓦房店市杨家满足乡巴虎边村202国道口东侧的一个岔道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大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97.5升,价值人民币1800元;随后廉某与张某某驾车沿着202国道向南行驶,来到九龙办事处政府门口道边,盗窃被害人霍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32.2升,价值人民币800元。2.2015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廉某伙同张某某驾车来到瓦房店市岭下兴盛粮店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大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264.5升,价值人民币1600元。3.2015年5月23日晚11时许,廉某伙同张某某驾车来到瓦房店市第二初级中学西侧墙外道东侧,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65.2升,价值人民币1000元。4.2015年6月9日凌晨0时许,廉某伙同张某某驾车来到大连市金州区,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姜某、张某某、孟某某、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6辆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共540升,价值人民币3267元。(二)被告人廉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盗窃的事实有:1.2015年4月1日凌晨,廉某驾车来到瓦房店市西口旺角加油站南墙道边,盗窃被害人贾某某的两辆红色翻斗车的油箱内的436.4升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2400元。2.2014年10月15日1时许,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普兰店市铁西街道办事处花儿山村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2号门路西侧,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36.2升,价值人民币900元。3.2015年4月12日后半夜,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普兰店市铁西街道办事处花儿山村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2号门路西侧,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72.2升,价值人民币1527元。4.2015年4月22日3时许,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普兰店市质量监督局门前轻轨桥下,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78.6升,价值人民币1000元。5.2014年10月30日凌晨,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瓦房店市阎店乡邮政储蓄银行门前,盗窃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84.4升,价值人民币1900元。6.2015年1月14日后半夜,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海州宾馆对面道边,盗窃被害人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275.7升,价值人民币1500元。7.2014年10月21日2时许,廉某伙同张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榆树房村长顺饭店对面道边,盗窃被害人谭某停放在此处的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19.8升,价值人民币800元。8.2015年3月23日凌晨,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瓦房店市第二初级中学西墙外道对面,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搅拌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368.4升,价值人民币2100元。综上,廉某共盗窃12起,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594元;张某某共盗窃4起,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8467元。被告人廉某、张某某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廉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事实有:1.2015年5月22日2时许,廉某伙同张某某驾车来到瓦房店市杨家满足乡巴虎边村202国道口东侧的一个岔道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大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1800元;随后廉某与张某某驾车沿着202国道向南行驶,来到九龙办事处政府门口道边,盗窃被害人霍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800元。2.2015年5月23日23时许,廉某伙同张某某驾车来到瓦房店市第二初级中学西侧墙外道东侧,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1000元。3.2015年5月24日1时许,廉某伙同张某某驾车来到瓦房店市岭下兴盛粮店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大货车油箱内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1600元。4.2015年6月9日0时许,廉某伙同张某某驾车来到大连市金州区,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姜某、张某某、孟某某、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6辆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共540升,价值人民币3051元。(二)被告人廉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盗窃的事实有:1.2014年10月15日1时许,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普兰店市铁西街道办事处花儿山村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附近,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910元。2.2014年10月21日2时许,廉某伙同张某甲来到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榆树房村长顺饭店对面道边,盗窃被害人谭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800元。3.2014年10月30日凌晨,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瓦房店市阎店乡邮政储蓄银行门前,盗窃被害人史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1900元。4.2015年1月14日后半夜,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海州宾馆对面道边,盗窃被害人宁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1500元。5.2015年3月23日凌晨,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瓦房店市第二初级中学西墙外道对面,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搅拌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2100元。6.2015年4月1日凌晨,廉某驾车来到瓦房店市西口旺角加油站南墙道边,盗窃被害人贾某某的两辆红色翻斗车的油箱内的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2400元。7.2015年4月12日后半夜,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普兰店市铁西街道办事处花儿山村百威英博啤酒有限公司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1500元。8.2015年4月22日3时许,廉某伙同张某甲驾车来到普兰店市质量监督局门前轻轨桥下,盗窃被害人于某某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价值人民币1000元。综上,廉某共盗窃12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0361元;张某某共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8251元。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吕某某、丰某、潘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姜某、张某某、高某某、孟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某、杨某某、霍某某、赵某某、董某某、杨某某、贾某某、谭某、史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廉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2001)瓦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1996)瓦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1996)瓦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成品油销售价格表,补充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廉某、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廉某、张某某系伙同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廉某、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廉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800元返还被害人霍某某,1000元返还被害人杨某某,16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甲,3051元返还被害人徐某某、姜某、张某某、孟某某、高某某。责令被告人廉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10元返还被害人董某某,800元返还被害人谭某,1900元返还被害人史某某,1500元返还被害人宁某某,2100元返还被害人杨某某,2400元返还被害人贾某某,1500元返还被害人赵某某,1000元返还被害人于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黎娜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