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双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与罗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罗中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万双民初字第173号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负责人:朱海泉;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朱国胜,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诉被告罗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中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撤回对被告罗中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计777元,由原告万载县双桥瑞丰出口花炮厂负担。审 判 长 龙光明审 判 员 宋萌辉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龙律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