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张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峰,张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峰,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县。被执行人:张影,女,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3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影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和双浮分理处的存款1550元(账号:62×××16)划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支行,账号:17×××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祥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