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财保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秦智雄与李佐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智雄,李佐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第18-1号申请人秦智雄。被申请人李佐财。申请人秦智雄与被申请人李佐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秦智雄的申请,于2016年1月29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佐财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普通客车。现被申请人李佐财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佐财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普通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可以保证赔偿到位。申请人秦智雄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李佐财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李佐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李佐财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二、申请人秦智雄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李佐财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