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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家明宣告李纯锋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71号申请人:李家明,男,汉族,1957年4月25日,住址: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家明要求宣告李纯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李纯锋,男,汉族,1986年6月6日,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李家明与李纯锋系父子关系。2015年4月22日,李纯锋随“鲁荣远渔897”船在公海上网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李纯锋。经荣成市公安局桃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李纯锋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寻找李纯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纯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纯锋随“鲁荣远渔897”船在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荣成市公安局桃园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李纯锋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纯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