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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杜高太与张红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高太,张红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杜高太。被执行人张红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告张红开于2016年1月2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如到期不能还清,则被告张红开偿还原告杜高太借款本息424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红开名下登记有房地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红开名下登记的位于安平县张寨村西的房地产一套,房产证号:00××75;土地证号:2015-000**。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