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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与赵家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赵家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殿利,该××处长。委托代理人:王维周,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家钢,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行非审字第00008号行政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