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5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孟凡臣诉于世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臣,于世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219号原告:孟凡臣,男,蒙古族,无职业。被告:于世伟,男,汉族,无职业。原告孟凡臣诉被告于世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凡臣诉称:2012年3月7日,于世伟向胡世军借款20万元,承诺2012年8月7日前还款,我是担保人。到期后,于世伟没有还款,我将上述欠款偿还给胡世军。现起诉要求于世伟偿还借款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本院认为:按照孟凡臣提供的于世伟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因孟凡臣不能提供于世伟的其他详细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于世伟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凡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孟凡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