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郑春芳与陈霞、吴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芳,陈霞,吴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保17号原告郑春芳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蔡晨思,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霞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吴祥平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芳与被告陈霞、吴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芳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霞、吴祥平银行存款4173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提供陈真所有的闽A×××××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春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霞、吴祥平银行存款人民币4173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陈真所有的闽A×××××沃尔沃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