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1民初36号原告李某。被告贾某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文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7月,被告发现原告与他人在手机上聊天,便猜疑原告有外遇,双方经常为此发生口角。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经营理发店维持其与孩子的生活。被告每年外出打工挣钱,但没有给过原告生活费。原告生病后,被告只为原告看过一次病,之后就对原告不理不睬。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断加深,由于彼此不信任,双方沟通交流也越来越少。现原告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儿子贾某某由原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清水县永清镇西关村瓦沟111号框架结构房屋5间,依法平均分割;4.夫妻共同债务:债务125000元平均分担;5.婚前个人财产:“长虹”牌29英寸电视机1台、“海尔”牌洗衣机1台、三轮车2辆、沙发1组、茶几1个,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0年组建了家庭。从恋爱到结婚,双方一直生活的幸福美满,夫妻感情甚好。原、被告虽经常发生口角,但从来没有发生过什么大矛盾,被告也没有动手打过原告。近两年,由于被告思想单纯,只顾挣钱养家,对妻子照顾不周,且有时迫于生活负担脾气暴躁。对此,被告有很大过错,但其知错能改,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愿与原告贴心交谈以化解矛盾,向原告诚恳道歉并纠正错误。原、被告夫妻感情有牢固基础并没有破裂,故恳请法院主持调解,让双方重归于好。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经原、被告陈述,本院认证,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农历3月订婚,2010年2月3日领取结婚证,同年农历1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即开始共同生活。双方于2010年7月9日生儿子贾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2015年12月28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对夫妻感情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和好的愿望强烈,且表示愿意承认并改正自身的缺点,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加强沟通交流,共同为家庭着想,努力改善两人之间的关系,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本案不宜判决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文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