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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南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与曾克亮、危海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曾克亮,危海英,危书连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21号原告南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金山口五里庄(高速交警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危小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龙,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克亮,农民。被告危海英,农民。被告危书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克亮、危海英、危书连分期付款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城县龙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