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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陈井与金凡品、吴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井,金凡品,吴淑峰,祝体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08号原告:陈井,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马鹏,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凡品,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吴淑峰,女,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卫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体乾,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继斌,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井与被告金凡品、吴淑峰、祝体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调解延长审限2个月。原告陈井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井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3元,减半收取4076.5元,由原告陈井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